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2年度||《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2年度
闫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处长)
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1期。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文。摘要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202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地方性法规386件,修改396件,废止7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余件,其中设区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521件。2022年度的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发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增强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不断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化、规范化,并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就业保障、基层社会治理、人大制度等方面立法取得显著成绩,为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提供了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经验。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统计 立法法修改 基层社会治理
目次
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情况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三、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四、2022年度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5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委领导,共召开1185次常委会会议,平均每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共召开38次会议,平均每年召开常委会会议7.6次,不断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果。2022年度,31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233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86件,修改396件,废止72件(不含文中废止),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700余件(含制定、修改、废止),其中设区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521件。各省(区、市)年度平均制定地方性法规12.2件,修改12.5件,废止2.3件;28个省、自治区平均年度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8.6件。
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情况
2022年,共有河南、浙江、湖南、宁夏等17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1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北京、山西、云南等9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北京市种子条例》《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9项地方性法规,涵盖了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各领域。此外,2022年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标2021年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江西、重庆、甘肃等10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时制定修改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总结本届以来省级人代会立法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作用的决策部署要求,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数量逐年增加,本届以来,5年制定修改法规数量分别为0件、9件、11件、12件和19件,2022年在制定省份和法规数量上均创近年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案的新高。(见图1)
▲图1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数量情况
▲图2 5年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分类情况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数量再创新高,本届取得丰硕成绩
进一步分时间段分析,自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不断加快立法速度,2020年至2022年三年来省级人大常委会统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每年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分别为277件、314件、376件,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逐年攀升;每年修改地方性法规数量分别为568件、480件、386件,法规清理情况逐渐减少,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疫情防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见图3)
▲图3 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以来立法情况统计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总体稳定数量区间,立法事项日益丰富完善
进一步横向比较,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全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快车道,2019年至2022年连续4年设区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超过500件,经过相关立法力量的建设和工作磨合,目前已进入较为稳定的立法数量区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设区的市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数量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下降,从一个侧面显示出经过2018年以来地方立法的打包修改和清理工作,各地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上取得明显成效。(见图4)
▲图4 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数量情况分类统计
三、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高质量发展立法
一是关于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部署要求,北京制定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聚焦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为在减量发展形势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破解现实难题提供顶层设计。上海总结进口博览会5年来的经验做法,制定通过《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等,对创新经验举措进行提炼固化,同时对进博会筹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盲点的查漏补缺,为进博会“越办越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北京、上海、安徽、新疆等地还先后制定修改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等。此外,湖南、广东、宁夏等地还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制定通过《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等,促进本地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关于科技创新,河南聚焦创新驱动,先后制定通过了《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把推进立法与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同步进行,谋划重建重振省科学院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先后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版权条例》《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等,着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浙江等地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制定《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制造业立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对全面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制造业发展的实施路径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注重发挥法治力量稳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福建、湖北、广东、云南等地先后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改革成果,回应群众问题。广东出台《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强调内外资平等对待。黑龙江、贵州、四川、宁夏、西藏制定或及时修改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西专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明确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开发布,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企业及其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着力赋予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关于民生保障立法
一是关于就业领域,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稳就业”作为“六稳”“六保”之首,作出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江苏省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加强就业调控,消除就业歧视,稳定和扩大就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贯彻实施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当前就业促进工作;广东、浙江先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了失业兜底保障;河南、湖南等地还先后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等。
二是关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山西、安徽、上海等地先后制定《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等,加强教育督导和学校安全,促进学前教育、职业教育、老年教育等各个环节全面发展。福建制定《福建省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的规定》,作为全国首部专项立法规范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禁止手机进入课堂,给予学校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决定学生能否携带手机进入校园。医疗卫生领域,天津制定《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作为国内首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和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山西、江苏、四川等地还制定修改了《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南省中医药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健全完善医疗卫生领域法治保障。文化体育方面,湖北出台关于促进全省冰雪运动发展的决定,明确建设国家冰雪运动南展示范区,推广群众冰雪运动。福建、青海、宁夏等多地还制定了《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
三是关于公民权益保护。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地及时制定修改了《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制定修改了《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着力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此外,天津、山东等地还制定修改了《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保障退役军人、华侨、残疾人等群体权益。
(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立法
一是关于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明确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信息核验中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湖南等地通过关于科学精准及时有效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湖北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河北、河南等地先后制定《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及江苏常州、河南开封等多个设区的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明确了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主管部门及处罚标准等内容。
二是关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治安。江苏制定出台我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出了全面规范,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作出有益探索。山西、黑龙江、湖南等地制定《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作出具体规范。北京、上海先后制定《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河北、辽宁制定修改《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山东、广东等地制定修改《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江西、西藏等地制定《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上海、福建、浙江、山东多地制定《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范辅警使用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职。广东、吉林、新疆等地制定修改了《吉林省禁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是关于安全生产。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北京、黑龙江、湖北、湖南、山西、浙江等多地制定修改本地区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深刻吸取长沙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制定出台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安徽通过“决定+立法”形式,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及《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浙江、重庆等多地制定修改《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并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山东、福建等地还制定了《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
四是在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家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四川、云南等地制定修改了《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河北、海南等地制定修改《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等,贵州出台《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立法修法工作,提高民族和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内蒙古鄂温克族、鄂伦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三个自治旗,根据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及时废止了三地民族教育条例,修改废止了《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等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修改了当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四)关于生态环保立法
一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浙江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要求,出台本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综合性法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天津出台《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体现“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理念,对从社会的各方面、多角度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作出制度规定。福建、青海等地制定修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等。
二是关于污染防治。落实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河北、山东、浙江、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宁夏等多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改本地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或实施办法,对本地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吉林、江西等地总结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经验,制定修改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突出源头防范,强化排气污染监管。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安徽、云南等地制定修改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着力防治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此外,湖北、江西、广东还制定了《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
三是关于本地区环境保护。各地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山西针对沟域地区存在水源涵养能力下降、水土流失、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制定了《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明确了在治理中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矿山生态修复以及搬迁后退出使用的宅基地复垦复绿等要求。河南、内蒙古、贵州等地加强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制定修改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此外,福建、青海、海南等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还制定修改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江西省林长制条例》《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五)关于人大制度立法
一是制定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标新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各地深入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积极推动人大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工作。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江西、重庆、甘肃等10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时制定修改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江西、广西、海南、四川、贵州、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市)及时修改了本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行机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修改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制度。202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了省和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考虑到此前一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已完成换届,按现行法律规定的名额选举产生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经作出决定但尚未完成换届,为保证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有效实施,使有关地方适时依法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本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中明确:“本决定通过前,省、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的,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对此,河北、山西、吉林等各地及时作出关于重新确定本地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及选举问题的决定。天津、四川、新疆等地制定《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加强基层人大组织建设。此外,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内蒙古、吉林、福建、贵州、上海、重庆、山东等多地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及时修改本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就完善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进行制度规范。安徽、甘肃制定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监督领域,浙江开展民生实事票决制监督探索,制定《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江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通过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在全国省级层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吉林、湖南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财政预算领域,北京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湖南、云南、甘肃修改了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湖北、江苏、西藏、新疆等地作出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内蒙古、上海、江苏、江西等多地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湖北、云南、陕西、宁夏、西藏、新疆等地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代表工作方面,天津、河北修改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四、2022年度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一)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积极探索制度创新
上海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浦东新区改革决策部署,出台关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关法律工作规程的规定,形成立法需求项目清单,2022年度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优化揭榜挂帅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等9件浦东新区法规。自2021年6月全国人大作出授权制定浦东法规的决定以来,一年半时间已制定浦东新区法规15件,形成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制度创新,涵盖营商环境、城市治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方面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试制度、探新路”。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积极探索构建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一年半时间里,已完成全国首个保护公平竞争条例、首个反消费欺诈法规、首个游艇产业地方创制性立法,共同构筑起加快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此外,浙江、山东、安徽、湖北、福建等地积极探索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制定了《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浙江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湖北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等,对于金融、税收等基本制度在地方执行层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细化规定。
(二)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化、规范化
2022年度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一是在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大运河保护协同立法,分别通过了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明确三地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探索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模式。二是在长三角地区,2022年9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作出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聚焦政府民生服务中唯一既具有身份认证功能又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明确三省一市将共同编制应用项目清单,协同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实现一卡通跨省数据标准统一互认和共享交换,统一应用场景,保障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在社会保障、交通、文化旅游、就医、金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享受相应便利服务,为建立长三角区域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省级立法主体开展协同立法之外,在珠三角地区,广东突破传统同一位阶立法主体的协同立法模式,探索由省市两级“1+N”协同立法新模式。为凝聚更广泛的粤菜传承发展共识,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就粤菜产业促进、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传播等方面作出规定,解决粤菜发展促进中的全省共性问题,同时推动汕头、佛山、梅州、江门、潮州等5个立法意愿较强、地域优势突出的市结合三大地方特色风味菜,分别起草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等相关条例,合力推进全省粤菜发展工作。此外,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全面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督能力的现实需要,引领生物多样性保迈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发展。江苏南京、镇江和安徽马鞍山就长江江豚保护开展协同立法,分别作出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福建福州、莆田、泉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7个闽江流域城市开展协同立法,分别作出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三)在新兴领域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功能
(四)紧跟国家立法,统筹推进地方立法立改废工作
例如,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云南等地及时修改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又如,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工会法,山西、上海、云南、甘肃等地及时修改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上海市工会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再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领域地方性法规。
此外,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各地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覆盖,同时,作为其原来上位法依据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于3月29日被废止。据此,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贵州等18个省(区、市)及时废止了本地区信访条例,新疆修订通过了新的自治区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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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1期目录与摘要
周子通、陶慧: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2年1月至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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